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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呼之欲出 四类情形不赔”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4 09:00:02 浏览:

疫苗是安全的,关系到民生。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规定,在国内上市许可拥有人必须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问题疫苗事件频发,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方法也提上了日程。

最近,国家药监局与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年11月12日。

根据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疫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因疫苗质量问题而遭受种子者受到损害的,保险企业应当在保险责任限度内予以赔偿。

许多受访者认为,引进商业保险企业可以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更快地获得补偿。 对疫苗公司来说,这种补偿方法也更加合理,为疫苗生产的研发和宣传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动力。 另外,风险判断机制和信贷机制的引入,可以提高疫苗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疫苗发生问题的概率。

德国环球再保险中国区非寿险负责人王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真正强制保险,类似的还有汽车强制保险等,其强制力为目前大力宣传的安全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

王民相信,由于疫苗上市许可者数量有限,投保相关保险的群体也应该不大,目前的疫苗产品责任险和疫苗责任险有一定的交叉,随着此次《管理办法》的落地,将促进产品责任险和生命科学责任险的快速发展。

安达保险特殊领域风险总监陈静陶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随着生命科学领域的快速发展,国内疫苗研发和生产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保险保险保险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寿险企业近年来推出了不同于疫苗产品的保障方案。 例如意外险第一保障接种事故、健康险第一保障是接种后发生的疾病、责任险首要保障疫苗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等。

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人均投保

《管理办法》涉及总则、保险和担保、赔偿、附则等四个章节共二十六条的复印件。

根据《管理办法》,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多次强制保险、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基本,国内上市许可持有人, 疫苗上市许可人和担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企业必须遵守这一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其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参加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企业开展疫苗责任,并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参加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种情况不予赔偿

《管理办法》确定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受种人残疾、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且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保险企业强调不赔偿。

一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根据疫苗本身的特点接种后的正常反应; 接种时处于一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偶联发病的接种者有疫苗证书规定的接种禁忌,接种前接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接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 接种后接种者原有疾病不属于急性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心理因素引起的个人或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疫苗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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