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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 一审被判20年罚200万”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6 13:06: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 昨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消息称,2月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被告杨盛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数罪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的部分继续归还受害者或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年5月至年4月,被告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以利用职务便利,解决行内不能核销费用为名,指示他人购买物资虚开发票的方法,多次非法侵占单位资金,其中407万

被告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集团企业发放贷款提供帮助。 年4月、年11月,被告人杨盛忠以向该企业贷款资金的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计1253万元人民币。

被告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支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辽源某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委托,为该企业的贷款事宜提供帮助。 年3月和年5月,被告人杨盛忠分别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所有车和一套房屋出售给该企业,共收到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盛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的金额尤为巨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被告杨盛忠因有要求贿赂的情节,应当依法受到重罚。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杨盛忠简历

杨盛忠,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吉林长春人,1985年7月参加职工,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具有在职研究生学历。

2009年1月,任吉林银行辽源支行党委副书记、行长;

年8月,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

年10月,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年3月,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年9月,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年7月,出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总行企业金融总部总裁

2019年12月,被任命为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年8月,免去吉林银行副行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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